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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院发布“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

2021-12-17 10:12:57 评论:0

为着力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路径,努力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徐州两级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徐州中院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债务清理工作指引(试行)》。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徐州两级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91件,涉及债务6910万元,审结49件,免责债务人24人。

案例1:邵某某个人债务清算案

基本案情

邵某某长期从事生产经营,因市场风险造成创业失败,在睢宁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3件、在诉讼期间案件8件,涉案标的共计1000余万元。经查,邵某某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仅有其投资建设的一处办公楼、一处库房地基、二处厂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睢宁法院受理后,在邵某某经常居住地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对邵某某所有的办公楼等房产启动财产处置程序,通过司法网拍以504.5264万元拍卖成交。审理中睢宁法院召集债权人、村居委会、信用办、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公开听证,通报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情况,并向债权人告知相关财产调查、处置结果。债权人一致认可法院财产调查和清理工作,同意按照债务清偿比例受偿后,对邵某某的剩余债务予以豁免。

典型意义

本案在个人债务清算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债权人同意对剩余债务进行免除。 本案不仅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给予被执行人邵某某再次创业的机会。

案例2:孙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基本案情

孙某因未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判决承担72.9万元本金及利息。铜山法院受理后查明,孙某虽有固定工作,但并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工资偿还债务。孙某离异以后,独自养育两个子女,年迈的老母也需要赡养照料,孙某面对未履行的债务深陷困境,对日后生活失去了信心。审理中铜山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孙某分期清偿的债务重整计划草案,附条件免除其债务,铜山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孙某的债务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程序,附条件的免除孙某部分债务,使其对生活充满希望和信心,更有动力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既保障了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又让孙某开始了新的生活。

案例3:李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为投资养殖行业向债权人借款3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投资失败。丰县法院受理后对李某的财产情况展开线上、线下查控,经查李某目前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李某是否存在故意遗漏、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逃避债务等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进行走访调查,经过多次询问李某邻里、亲戚、朋友后,确定李某的申请材料真实、无不诚信行为。债权人会议对李某提交的债务重整计划草案和豁免财产清单进行表决,一致通过债务重整计划草案和豁免财产清单。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个人债务清理的基础,本案李某确无能力全额履行义务,无不诚信行为,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裁定批准了李某的个人债务重整计划,李某通过预期收入逐步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保障。

案例4: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从事产品加工生产,由于经营不善工厂倒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新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某所负债务系在生产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造成的,在执行中不存在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违反诚实信用情形。 王某某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个人债务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通过。 新沂法院对王某某现有财产处置分配后,依法裁定批准王某某的债务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某主观上不存在规避执行,未违反诚实信用情形,客观上因生产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通过个人债务重整让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让债务人部分债务得到免除,为诚信的被执行人有效化解债务。

案例5: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基本案情

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未履行义务,向睢宁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程某某称其本人及配偶均无固定工作,日常靠卖菜勉强维持生计,无其他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受理后睢宁法院经调查发现,程某某于2008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两份商业保险,保单价值共计19612元。 因程某某在申请债务清理时故意隐瞒购买的商业保险,申报财产不实,涉嫌隐匿财产,存在不诚信的行为,睢宁法院裁定终结程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是为了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重生,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将终结清理程序。

整理:楚鹏飞 编辑:赵帅

审核:褚红艳 冯雷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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