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子女应均担赡养费用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父母住进了养老院
有专业人员照顾饮食起居
子女应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呢?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
三人的母亲杨某一直跟随刘某1生活,后因刘某1年近七旬且无子女,无力照料杨某,杨某遂于2015年入住老年公寓,费用以刘某1、刘某2、刘某3的顺序按月轮流支付。
自2017年9月起
刘某2未按顺序支付费用
该费用由刘某1垫付

至2021年4月
刘某1共计垫付养老院的护理费
及其他费用三万余元

后刘某1向刘某2索要上述款项未果
遂起诉主张刘某2
应给付其为母亲杨某垫付的
养老院床护费和其他费用三万余元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是中华民族孝悌美德的要求
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然之举
杨某作为各方当事人的母亲,现已届耄耋之年,生活无法自理,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原照料人刘某1已届古稀之年,照顾老人力有不逮。为更好地料理其日常起居,刘某1将杨某送至养老院养老符合本案当事人赡养老人的客观情况。

故杨某虽由刘某1送至养老院
并支付养老院费用
但刘某1的行为性质
实为代杨某实施管理行为
刘某1、刘某2、刘某3
在2017年9月前轮流支付费用
已形成关于赡养老人费用的支付习惯
此后由三人签字的赡养母亲的协议也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三人共担赡养费用,依据协议约定,赡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负担,故判决刘某2给付刘某1垫付的相关费用。

实现老有所养
是我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标之一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
集约式、社会化的养老模式
子女中的一人将父母送到养老院赡养,其与养老院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管理合同,支付养老院费用属于代各子女履行照料、管理父母日常起居的行为。这种先行垫付后,再向其余子女主张其应负赡养义务的费用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如各子女事先已就赡养父母的费用支出达成合意或形成行为的习惯,也可依子女关于赡养费用分担的合同对此作出裁判。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新的社会化养老模式中,赡养义务已逐渐转化为各子女对养老费用的共同支出。
为人子女应及时履行赡养义务,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保证父母能够在养老机构安享晚年,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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