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假冒!徐州最新通报→
你用低价购买的大品牌商品
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
殊不知
这有可能是不法分子
贩卖的假冒产品
当心!!!
近日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
假冒知名品牌及
“傍名人”“搭便车”类
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01
销售假冒捷豹路虎配件
2023年2月1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徐州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二楼摆放有待售路虎牌锁块、惰轮、皮带等商品。经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维权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非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提供,为2022年6月从北京环城汽配城购进,价格明显低于授权经销环节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货时未查验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案件调查中无法对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充分举证。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71元的行政处罚。
02
假冒潍柴商品
2023年2月,徐州市局接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市区欧蓓莎商城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商城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城某汽配经营部货柜上摆放标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潍柴冷却盖15个、潍柴停油电磁阀1个、潍柴水泵1个、潍柴空气滤清器滤芯1个、潍柴空压机3个,共计21件商品。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商品。
经查,该汽配经营部的涉案侵权商品为抵账货物,商品总标价503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1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假冒“东方雨虹”“VASA华砂”
2022年11月28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铜山区某工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胶。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标识“东方雨虹”“VASA华砂”注册商标瓷砖胶18袋,每袋25公斤。经“东方雨虹”“VASA华砂”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侵权商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接商品房装修工程,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侵权物品已经先行销毁处置,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假冒南孚电池
2023年3月14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新沂市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侵权南孚聚能环电池。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南孚聚能环5号(2粒挂卡装)29盒,30卡/盒,共1740粒;南孚聚能环7号(2粒挂卡装)27盒,30卡/盒,共1620粒。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一上门送货陌生人处购进上述侵权商品,进货金额共计5000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中间价,货值金额共计1008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假冒“蓝月亮”
2022年1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刘某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完成的成品标有“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2㎏桶装)233桶。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印有“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是在未经“蓝月亮”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与“蓝月亮”商标完全一致的标签贴到塑料桶外表面后,再将自制好的洗衣液分装。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233桶(2㎏/桶),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06
“连花清温茶”造成误导
2022年12月26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药店内在售的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在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上均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近似,易引人混淆。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相关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2年12月10日,通过“药师邦APP”平台从安徽省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采购10盒由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用于销售,采购单价是每盒6.18元。售价每盒8元,货值金额80元。
当事人销售的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易引人误认为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4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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