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家中被没收价值100000元的香烟
江苏徐州,一位老人价值100000元的香烟在家中被没收,并被罚款1万元,事后男子不服,将烟草局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决出乎意料!下面我们将详细回顾该案,分析其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教训。
江苏徐州一位老人,李大爷,某日买菜回家,不料刚打开家门,烟草局工作人员就冲了进来,随即对他的家进行搜查。结果,在一个储物间内,他们搜出了700多条各种品牌的香烟。事发李大爷的女婿陈某也赶到现场,并声称这些香烟是他的,用于送礼。(文中皆为化名)
经过鉴定,这700多条香烟被确认为真品价值10000元左右,但并非来自当地烟草企业,且缺乏采购凭证。烟草局并发现陈某持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尽管陈某坚称这些香烟只是通过朋友购买回来,用来送礼的暂时存放在岳父家中,但烟草局查无此人也没有来源明细,对此还是没收了陈某的香烟并处以罚款1万元。
陈某不服处罚,将烟草局告上法庭。他认为烟草局的执法程序违法,并强调这些烟草是出于送礼目的购买的,没有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自己放在家里执法人员无权到这个地方,进行搜查,所以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陈某是否合法持有香烟及其来源。
首先,对于陈某的说法,根据当地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烟草局在查处违法涉及香烟的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存储香烟的场所。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陈某未在当地进货,违反了规定,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需要他提供进货明细,他也拿不出来,所以证实了不自己说法。
另外,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进货规定的个人可按进货总额的5%以上10%的罚款。
所以烟草局对陈某处1万元的罚款是合法的,因为处罚符合规定范围内。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某声称是这些香烟是其通过朋友购买回来送礼用的,但是没有证据,同时执法人员查无此人。所以自己属于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经法院判定,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规,驳回陈某的所有诉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香烟是出于社会目的购买,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在涉及烟草的情况下,合法渠道和购买规则至关重要。同时,对于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充分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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