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一企业关闭丙烷气体存放库可燃气体报警仪被行政处罚
睢宁一企业
关闭丙烷气体存放库可燃气体报警仪
被行政处罚
近日,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浩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丙烷气体存放库可燃气体报警仪处于关闭状态。
经调查,该公司因检修将丙烷气体存放库可燃气体报警仪电源插头拔掉,且导致检修结束后可燃气体报警仪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处理结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睢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案例评析
可燃气体报警仪是用于检测空气中或作业环境中是否存在遇明火时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等不安全因素的一种检测仪器,是用于安全防护的一种计量器具。
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工业企业、燃气充装单位、宾馆酒店、集贸市场等场所需安装符合规定的可燃气体报警仪,使用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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