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即将收费!
县经发局:《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近日,县经济发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睢经济规〔2023〕3号),现就《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第七条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收费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实施、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完善我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区域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县政府出台《睢宁县智慧停车方案》。《睢宁县智慧停车方案》重新规划建设了城区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引进了智慧停车应用系统。因当前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无明确性的文件进行规范,泊位的周转率、利用率低,需要制定我县停车收费政策、标准。
二、制定过程
县经济发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办法(草案)》,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履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1月29日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
三、具体内容
(一)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1、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7、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8、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按照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类区域:东至小沿河西侧,南至青年路两侧,西至睢河路两侧,北至永安路两侧;二类区域:城区除一类区域以外的部分。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实行包月方式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上限为100元/月·车,下浮不限(含新能源汽车)。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1、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2、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
3、车辆进入停车设施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及另有规定除外);
4、车辆进入距城市道路较近的党政机关周围范围内(由县城市管理局确定停车泊位),办理事务临时占用泊位1小时以内(含1小时);
5、车辆进入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1小时以内(含1小时);
6、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的机动车;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0.1元。
(六)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七)《办法》对原人民医院、中医院、政务中心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其免停时长由30分钟延长至1小时;对高铁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由原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转变为政府定价(具体见办法附件2-4)。
(八)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止。之前有关停车场服务收费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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