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政府通告,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沛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2年1月24日起在沛县城区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区划定区域【南环路以北(包含孔庄、南孔庄、邓园、蔡庄、封楼、陈楼、裴堂)、东环路以西(包含东环社区、蒋庄、北孔庄、韩楼、王楼、前滩、宋庄)、大屯街道天津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包含腾飞家园)区域,安国湿地公园、千岛湿地公园等景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电子鞭炮除外);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早上七时之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广电、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
(六)县政府临时调整的区域和场所。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责任分工。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A、B级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原2021年1月份《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沛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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