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骗子来了!收好你的“两卡”!
“想贷款,先刷流水。”
“想赚钱,先发几条短信。”
躺着就能赚大钱
这样的噱头唬住了你没?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不经意间为电诈分子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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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POLICE 近日,时集派出所抓获两名非法出租银行卡嫌疑人。 经查,刘某某在明知魏某某系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仍将该银行卡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刘某某、魏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 案例二 POLICE 近日,邵店派出所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鲍某某抓获。 经查,鲍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出借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涉嫌帮助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银行卡 二、电话卡 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3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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