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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最新拆迁补偿政策,公示!

2025-5-17 10:52:58 来源:住在徐州 评论:0

徐州最新拆迁补偿政策,公示啦!特别是郊区农村的朋友,更要来看看!

近日,关于征求《徐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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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五章二规定了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实施程序、补偿标准、合法面积认定、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等。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办法。(各县市、铜山、贾汪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原则

《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三)关于补偿资金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关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包含下列房屋补偿内容:

(1)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2)补偿安置方式;

(3)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4)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5)安置房的地点、结算标准等;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五)关于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公告应当明确意见提交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关于组织听证

《办法》规定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八)关于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办法》规定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2021年5月1日前(2021年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版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人只有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2021年5月1日后(2021年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版实施后)建成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人只有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宅基地证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或属地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面积。


(九)关于补偿安置方式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参照国有土地《购房卡》安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使用《购房卡》购买新建商品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十)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一)关于“住改非”补偿

办法规定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标准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十二)关于强制执行程序

《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范围,仍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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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房屋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实施程序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期。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包含下列房屋补偿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四)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五)安置房的地点、结算标准等;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公告应当明确意见提交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对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法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补偿标准

十一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2021年5月1日前(2021年《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版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人只有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2021年5月1日后(2021年《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版实施后)建成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人只有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无宅基地证或者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或属地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面积。

第十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参照国有土地《购房卡》安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使用《购房卡》购买新建商品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十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标准执行。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十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标准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产权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十七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十八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

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放搬家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九 在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范围内,仍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十  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四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1月 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同时废止。




与此同时,近日,徐州又有一批拆迁的消息传来,涉及鼓楼区、铜山区、贾汪区、云龙区!其中,以下地方涉及征拆规模较大:


01

铜山区:2个地方要拆迁

1、铜山区新区街道驿城村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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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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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铜山区新区街道台上社区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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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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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贾汪区:3个地方要拆迁


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25-01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徐州市贾汪区2025-02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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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市贾汪区2025-01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方案主要涉及大吴街道,包括1个片区,开发片区范围总面积42.90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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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吴街道临港新城片区

片区位于大吴街道程楼社区,东至临港物流园,南至徐矿铁路,西至铁西路,北至阳光家园小区,片区面积42.90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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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2025-02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方案主要涉及大吴街道、潘安湖街道和青山泉镇,包括2个片区,开发片区范围总面积90.04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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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业园片区

片区位于潘安湖街道马庄村和青山泉镇庞夏洼村、夏朔村,东至徐矿铁路、南至套屯河、西至高新路、北至乌金路,片区土地总面积53.31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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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吴街道家具产业园片区

片区位于大吴街道鹿庄社区,东至通港大道,南至华旭路,西至常青大道,北至空地,片区土地总面积36.73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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