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春节添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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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及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为邳州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影剧院、体育场、公园、游(娱)乐场、会堂、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商贸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6、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防护范围内;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时段。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责任分工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环保、残联、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街道、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及以上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禁放区域
本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和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以及国道310、311和省道270、271、250、251、344等干线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不买卖、不燃放、不储存、不运输,并积极举报相关线索,消除身边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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