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还欠贷款66万!判了:民政局还款
孤寡老人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
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
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
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
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如何才能寻得突破口?
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孤老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其因疾病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
对此,民政局辩称,被告无义务偿还,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用该房屋的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则无需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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