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鸟类犯罪
根据公安部“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今年8月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坚持“以打开路”,积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整合利用手段资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共立案侦办刑事案件25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7名,打掉犯罪团伙75个,收缴各类猎捕工具2000余件,查获解救一批野生鸟类。12月9日,江苏省公安厅公布了3起危害鸟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扬州公安机关侦办陶某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5年10月,扬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获救助一批画眉鸟,成功斩断一条跨省猎捕、运输、收售濒危野生鸟类链条。经查,2024年1月至案发,陶某等人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仍组织他人非法猎捕、贩卖牟利。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画眉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明令禁止猎捕、运输、收售和自行饲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漠视法律,实施非法猎捕贩卖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徐州公安机关侦办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案
2025年10月,徐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嫌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解救一批棕头鸦雀,查扣捕鸟网、捕鸟笼等猎捕工具若干。经查,2025年4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通过架设捕鸟网、捕鸟笼、播放鸟鸣音乐引诱等方式非法猎捕棕头鸦雀,并在社交媒体群组拍卖牟取非法利益。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系“三有”鸟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法律明文规定,猎捕野生鸟类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用工具、方法的狩猎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棕头鸦雀,且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和方式进行狩猎,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着重提示的是,2025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林业局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该通告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用猎捕工具主要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气枪、自制猎枪、农药、麻醉药等工具;禁用猎捕方式主要包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鸟鸣音乐引诱、猎狗围猎、捡蛋、掏巢等方法。特别强调的是,通告明确,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哺乳类、鸟类全年禁猎。
案例三:泰州公安机关侦办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5年6月,泰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获解救一批夜鹭、苍鹭等野生鸟类,收缴诱音器、捕鸟网等猎捕工具若干。经查,2024年4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架设捕鸟网、播放鸟鸣音乐引诱等方式猎捕野生鸟类,销往外省供人食用。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的夜鹭、苍鹭系“三有”鸟类。法律明文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除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之外的野生鸟类,其中“三有”鸟类价值1万元以上,其他普通鸟类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夜鹭、苍鹭总价值已达到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鸟类,守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江苏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线索摸排、破案攻坚,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厉打击一切危害鸟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警方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做守法公民,不参与非法捕鸟、贩鸟、养鸟、食鸟活动,不购买非法来源的鸟类及其制品;做护鸟使者,遇到受伤、落单的鸟类,在野外发现捕鸟网、猎夹等,及时联系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做监督先锋,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危害鸟类的违法犯罪线索。 为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原野”专项行动,江苏省公安厅公布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来信地址,希望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危害鸟类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危害鸟类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举报的,请留下联系方式,以方便办案人员联系。举报电话:025-83525572、83525505;电子邮箱:jssyhz1@163.com;邮寄地址:江苏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邮政编码: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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